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调岗,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办人员,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离岗。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办理完毕,保证账账相符,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同时填写好“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物品等内容,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点交,接办人员要逐项点收。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办理交接时,对会计凭证、票据以及库存现金等有关资料,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
6、主办会计移交时,还必须将单位财务会计重要事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详细介绍,并写出书面材料,一并移交。
7、接办人员必须继续使用接收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8、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