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1、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教育经费正常开支
(1)首先填制二中报销凭证,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直接由总务主任签字审批;5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须经分管财务校长、总务主任审批;重大支出(3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校长、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校长审批,主办会计审核后报销。
(2)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经费开支,部门应提交追加预算报告,按该项目性质、规模和经费来源,分别经学校、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设备
购买材料,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和低值易耗品(单价500元以下),须经校产管理员办理验收手续,填制低值易耗品领用单;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须经校产管理员办理验收手续,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各部门购买仪器设备,凡列入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不论资金来源,均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发票经领导签字后凭发票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3、教工子女医药费
医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定点医院为一院,财务主办会计签署意见后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总务主任签字审批;5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须经分管财务校长、总务主任审批。
4、子女托费,教工差旅费
由财务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签字审批,按上述报销审批权限执行。子女托费,按上半年男方报销,下半年女方报销。
5、重大财务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二、 财务报销的有关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1、发票和事业收据
(1)发票必须有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
(2)票据必须注明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签字或盖章等要素。做到要素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3) 购置实验耗材、办公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教材、图书、设备等。
应加附:收款单位出具的明细清单。
(4)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5)以原始凭证上的日期为准,超过一年期的发票及事业收据不予报销。
2、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非现金结算业务
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另联)复印件,仍按要求签字审批,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2)现金结算的票据,遗失后原则上不予报销。
3、报销凭证填写要求
报销时,所有发票均应粘贴在“报销凭证衬托单”,报销凭证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凭证张数、总金额等。经领导审批后,凭报销凭证到会计室办理报销。
(二)现金、无现金报销、支票和银行代发个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 凡是办理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2、 按照苏教财[2007]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将实行无现金报销。(实行公务卡后按公务卡结算办法执行)。
3、 各部门如需支付2000元以上大额现金者,须在付款前一天向财务室预约,以便财务室安排。
4、按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自筹人员工资、酬金等,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方式。
发放单由各部门造册,并注明姓名、标准、工作量(天数)、金额、合计金额、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并按权限规定逐级审批。发放形式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由发放部门向财务处提供电子文件及相应的纸质稿。
5、支票领用
(1)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确因工作需要,填写空白支票领用单,经申请由校长同意才能领用。
(2)领用人凭审批后的发票或借款单到财务室领取支票,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保持支票票面整洁,印章清晰,不得折叠、磨损。
(3)需要经银行转账的业务,由申请部门提供对方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室负责办理银行汇款。
(4)转账、现金支票付款有效期为10天,到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支票领用人必须在15天内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因故不用,须在8日内将领取的支票交回财务室。
(5) 如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财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如款项因支票丢失已从我校账户中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由领取支票人负责赔付。
(三)暂借款的有关规定
1、 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后可借用公款。借款单须经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批准。1000元以内由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
2、 办理借款手续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3、 办理借款应完整填写“借款单”。
三、几项经济业务的报销规定
(一)因公出差旅费报销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完善出差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
1、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除校长副校长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或机票折扣低于同期火车票价(硬卧),必须事先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在途补贴标准
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坐车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3)住宿费
①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超过上述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② 参加会议的人员凭校领导或相关部门签发同意的会议通知,按会议安排住处开具的住宿费实际金额报销;会议不安排住处,由个人自行寻找住处,报销标准按第 ① 条执行;组织会议单位免费接待或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4)伙食补助费
金坛、溧阳二县10元/人.天,省内20元/人.天,省外40元/人.天。
(5)市内交通费
省内10元/人.天,省外20元/人.天
2、出差人员由学校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往返的,应如实申报,无交通费补贴。
3、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二)教职工探亲报销
1、未婚教职工探亲一年一次,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
2、 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座标准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轮船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实报销。
3、 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4、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订票费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7、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综合补贴三项总额)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实行补助。
8、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道游览、参观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
1、凡我校教职工子女,其未满18周岁或高中未毕业、身体健康、是常州市城镇户口,均可参加。凡属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生子女,不能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2、教职工为新生子女办理统筹医疗,应在其子女出生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参加子女统筹医疗。
3、子女医药费
(1)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教职工,我校统筹医药费250元/人.年,其中有120元用于办理子女医疗保险(安心险),时间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每人每年实际报销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为130元,超出部分自理10%,学校承担45%,对方单位承担45%(对方不享受自理);我校的双职工,其子女每人每年实际报销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为380元,超出部分自理10%。
(3)、教职工子女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时,持选定医院的正式票据,在每月的15,16号,到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4)、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①、挂号费、自购药品、营养药品等属于自费类的药品费用。
②、镶牙、配镜、假肢等。
③、因违法乱纪、违反社会秩序、违反交通等造成伤害的费用。
④、属于整容的费用。
(四)凡外购教材、书籍等,由资料室负责验收后,进入正常报销程序。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第二中学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